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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报销转外地医疗费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1日
 

 

事项名称
职工转外地住院医疗费报销
设定依据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人社字〔20178)
申请条件
医保经办机构核准申报人转往外地住院并备案在册。
办理材料
1.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核表》原件;
2.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
3.住院费用明细原件;
4.诊断证明原件;
5.加盖所选医院病历复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6.《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
办理流程
1.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报送办理材料;
2.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初审办理材料,填写《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3.所在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于每月1日至10日向医保经办机构医疗审核科报送办理材料,申请报销;
4.医疗审核科审核办理材料,提出是否给予报销意见;
5.通过审核的,医疗审核科报送主管主任审批,给予报销,次月将核准报销的医疗费拨付申报人所在单位,由单位负责支付给本人,申报人属灵活就业人员的,拨至本人的河北银行缴费账户;
 6.未通过审核的,告知不予报销的原因。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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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槐安西路9号(槐安西路与南长街交叉口东北角)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审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9月至5月)
下午:14:00——18:00(6月至8月)
周六、日休息
联系电话
机关事业医疗审核科                83865076
省部属企业医疗审核科              83865080
市属企业医疗审核科                83865089
区属企业及灵活就业医疗审核科      8386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