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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特殊规定病种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1日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石人社字〔201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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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修改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部分特殊规定病种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患特殊规定病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就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门诊就医及医疗费管理办法》(石人社字[2012]1号中附件2)、《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门诊就医及医疗费管理办法》(石人社字[2012]2号中的附件2)进行修改,提高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需门诊肾透析的慢性肾衰竭
    (一)石人社字[2012]1和2号附件2的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透析、血液滤过费用(血液透析和血液滤过项目费用执行捆绑价格),其中血液滤过每月限二次”。
    (二)石人社字[2012]1和2号附件2的第五条第二款第九项增加:“乙肝五项、丙肝抗体、梅毒抗体检查”。
    (三)石人社字[2012]1号附件2的第七条修改为“参保职工患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需门诊抗排异治疗特殊病病种,在指定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或在指定的协议零售药店购药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但要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按基本医保就医程序操作,治疗终结由所在单位凭《就医证》复印件、门诊病历记录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外检(治)外购药品审批表、医疗费票据,于每月10日前向同级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参保职工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特殊病病种,在指定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即时结算,应由个人自付的,由本人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中的个人账户或现金结算;应由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记账结算”。
    (四)石人社[2012]2号附件2的第六条第一段修改为“患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需门诊抗排异治疗特殊病病种的参保居民,在规定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或在规定的协议零售药点购药全部现金结算。但仍要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按医疗保险程序操作,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高校)凭上述人员医疗费票据、《就医证》复印件、门诊病历记录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外检(治)外购药品审批表,填写医疗费申报明细表,于每月10日前报同级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报销。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特殊病病种的参保居民,在规定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即时结算,应由个人自付的,由本人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中的个人账户或现金结算;应由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记账结算”。
    二、门诊抗排异医疗费限额提高
    (一)石人社字[2012]1号附件2文件的第六条第二段修改为:“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医疗费,实行单病种限额管理。术后第一年每月不超过6500元,术后第二年每月不超过5500元,术后第三年及以后每月不超过4500元。住院期间使用抗排异药物和血药浓度测定并入限额标准。医疗费在限额标准内的,按规定支付,超出限额标准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 石人社字[2012]2号附件2的第六条的第三段修改为:“器官移植的医疗费实行限额管理:术后第一年每月医疗费限额6500元,术后第二年每月医疗费限额5500元,术后第三年及以后每月医疗费限额4500元。住院期间使用抗排异药物和血药浓度测定并入限额标准。医疗费在限额标准内的,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限额标准的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其他特殊规定病种政策仍按《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门诊就医及医疗费管理办法》(石人社字[2012]1号中附件2)、《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门诊就医及医疗费管理办法》(石人社字[2012]2号中的附件2)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起实施。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31日